专有权的基本含义是赋予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发明的权利。同一项发明创造,无论是同一人提出两项以上专利申请,还是不同人提出两项以上专利申请,即使满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也不能授予两项以上专利权,否则这些专利权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它们是有区别、不同的,会发生冲突。石家庄专利律师表示专利法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适用原则”来确定这种情况。
禁止双重许可是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不同实施方式都是为了解决一个重要问题,即不同人为同一发明创造连续提交的两项或多项专利申请,均具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应授予专利权给哪个申请人。目前國際上有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按照发明的时间先后顺序,即谁先完成发明,谁就授予专利权,也就是所谓的“先发明原则”;这就是所谓的“先应用原则”。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先申请原则”。
优先权原则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优先权的标准。但是,如果两个或多个申请人在同壹天提交同一份发明创造申请怎么办?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贰款规定,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壹天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协商确定申请人。来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该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专利申请在不同日期提交的,应当以申请日期作为判断申请优先权的标准;所谓申请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 邮戳在申请日期。在外国或国内优先权的情况下,优先权日为申请日。申请补图的,以补图日期为申请日期。对于分案申请,原申请的申请日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本条所称申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取得申请日期和申请号的有 效申请。未获得申请日和申请号的申请,或者已经过期的申请,即使申请日在先,也不能视为获得专利权的“首 次申请”。例如,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撤回申请,或者依照本法规定被视为撤回或者驳回申请的,按照“优先权原则”不能取得专利权,申请人提出有 效申请的,即取得专利权。对本条中的“申请人”不仅包括作为申请人的个人,也包括作为申请人的单位。
如前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只有在“申请人当天完成申请”的情况下才会授予谈判者专利权。协商不成或一方拒绝协商的,双方均不授予专利权。这是基于“不重复授权”原则得出的结论。因此,当出现当日申请时,申请人应尽量达成共识。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人所有;本人无偿授予实施权,或给予其他申请人适当补偿。
同时,专利法规定,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如果同一申请人同时为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不终止,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利,并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